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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强制性标准如何执行?

日期:2023-12-18    
核心提示:1.不要局限在企业提供的资料里在为实习审核员验证时发现,个别审核员在寻找证据时往往将自己局限在受审核方提供的资料范围内,这样的审核难以发现问题。审核员在现场必须多看、多问、多想,不能仅依据对方提供的资料实施审核。2.不要轻易开具不符合报告审核员在正式开出不符合报告前,应听取各个层面的意见。审核员出具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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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但是有这样的问题,这里写的“强制性标准”是说的生产时的现行有效标准,还是说即时的现行有效标准。比如:产品在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前生产的,且符合当时的强制性标准,在新标准实施后,能否继续销售或提供。如某白酒产品在2012年3月生产,执行当时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GB 2757-1981,其铅的检验结果为0.82mg/L,符合小于等于1.0mg/L的标准限量要求。但是目前的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白酒产品铅的限量要求为小于等于0.5mg/L。请问该产品现在是否还可以继续销售或提供。
 
答: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对于食品安全类标准的实施是否有特殊规定,请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回复部门:标准技术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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