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安外办公区计量司量值处 邮编:100011。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lzc@samr.gov.cn。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2260132。
四、请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中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五、公示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19日。
联系电话:010-82261832、010-82262871
附件: 新建国家计量基准名单.pdf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