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委托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宁夏兽药饲料监察所、宁夏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家单位作为技术负责单位,自2021年7月至9月顺利完成了各项能力验证工作。
全区应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27家,其中3家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申请不参加,另有2家机构主动申请参与,实际参加的检测机构26家,其中25家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见附件1),总体合格率为96.2%。根据考核类别,26家全部参加了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其中市级及其他13家、县级13家;12家参加了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能力验证,其中市级4家、其他8家;12家参加了水产品中违禁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其中市级4家、其他8家。本次能力验证考核项目总计64项,基本涵盖了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涉及的关键指标,样品组别及浓度设计合理,能够有效验证机构检测技术能力水平。
二、考核方式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能力验证项目为GB 2763-2019中规定的59种农药安全限量值,涵盖了经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认证通过的全部项目。选用检测确认不含待测组分的西葫芦作为考核空白样品,经充分粉碎、混匀后定量分装,于样品发放前24小时内定量添加农药标准品,考察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制备成考核样品。考核结果评判:药物定性正确、定量结果相对于添加浓度的回收率在70%~130%之间判为合格,其余判为不合格。
(二)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能力验证。考核项目为鸡肉中4种氟喹诺酮类(环丙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和恩诺沙星)药物残留。以经检测确认不含待测药物的鸡肉为空白样品,匀浆后分装,添加标准溶液后作为考核样品。考核结果评判:药物定性正确、定量结果相对于添加浓度的回收率在60%~100%之间判为合格,其余判为不合格。
(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项目为鱼肉中孔雀石绿药物残留。以经检测确认不含待测药物的鱼肉为空白样品,匀浆后分装,添加标准溶液后作为考核样品。考核结果评判:药物定性正确、定量结果相对于添加浓度的回收率在70%~110%之间、平行样所测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15%判为合格,其余判为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
本次能力验证考核结果联动监管类别归入A类的单位21家,占72.4%;B类4家,占13.8%;C类3家,占10.3%;D类1家,占3.4%。C类及以上合计28家,占96.6%。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参加考核的26家检测机构中,合格25家,合格率为96.2%,其中21家一次性通过考核,4家补验合格,1家不合格。总体来看,4家市级农产品检测机构合格率为100%,13家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合格率为100%,其他9家社会化第三方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合格率88.9%。
(二)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能力验证。参加考核的12家检测机构全部合格,均为一次性通过能力验证考核。
(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参加考核的12家检测机构全部合格,均为一次性通过能力验证考核。
四、主要问题
此次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能够有效考核各参加机构能力水平,但还有个别机构未能通过能力验证,主要原因有:一是检测方法不熟练,样品前处理不精细,仪器方法设置不合理;二是原始记录不清晰,数据记录不规范,结果无法溯源;三是质量控制不到位,质控措施选择不准确,质控效果不好。
五、有关要求
(一)能力验证考核合格单位
1.此次能力验证考核合格单位,在下一年度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可免除本次能力验证中一次性考核通过项目的现场考查。
2.经补验“合格”的机构,应当内部系统整改,认真查找首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提升检验检测水平。
(二)能力验证考核不合格单位
1.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及未参加考核的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及措施,并在6个月内完成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扩项评审。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及结果报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下一年度自治区级食品、农产品检测任务。
2.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本辖区能力验证“不合格”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对整改情况的长期有效性进行跟踪督查。
3.此次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能力验证不合格及未参加考核的单位在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中,对应的不合格项目列入现场考查范围。
(三)监督管理
对本次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为A类的单位,减少年度监管频次及比例;对B类单位按正常频次及比例实施监管;对C类单位适当增加年度监管频次及比例;对D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坚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制度,督促有关检测机构规范运作,提升服务能力。
各检测机构应当将本次能力验证的检测结果、原始记录、仪器数据和图谱等资料须保存6年以上,并作为后续机构考核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如发现存在检测结果资料未能有效溯源,或能力验证样品未在本机构开展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或串通、篡改检测数据、伪造检测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胡 涛、陈 青 0951-5169611
邮 箱:nxncpjgj@163.com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何 波 0951-5672057
邮 箱:13139519989@163.com
附件:1.2021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结果联动监管类别一览表
2.2021年全区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结果——市级及其他检测机构
3.2021年全区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结果——县级检测机构
4.2021年全区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结果
5.2021年全区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结果
6.2021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合格机构一览表
附件1-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