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国家《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要求,为保障我区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和剖面样制作规范进行,自治区农牧厅决定从全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中征集一批有相关能力参与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和剖面样制作的单位,联合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业调查采样任务
在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技术规范和工作要求,开展实地调查采样,提交调查数据,保存、转运土壤样品和剖面标本。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土壤立地条件调查。包括野外采样样点的空间位置、地表利用、成土环境等自然景观和人为影响等基础信息,重点在野外调查土壤采样点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水文地质基础设施条件、种植制度、农业生产水平等。
(二)耕地园地表层土壤采样。根据统一布设的样点和调查任务,负责在耕地、园地等样点“电子围栏”范围内采集表层混合土样。对采样土壤的理化性状、生物性状指标进行评判分析,核实完善土壤类型和边界、数据审核、汇总分析等。
(三)林草地表层土壤采样。根据统一布设的样点和调查任务。负责林草地土壤野外调查采样、核实完善土壤类型和边界、数据审核、汇总分析等。
(四)剖面土壤采集。根据统一布设的样点和调查任务,确认剖面样点采样位置,挖掘标准剖面,划分命名土壤发生层,拍摄土体照片,记载发生层形态学特征,野外判断土壤类型,采集各类土壤分析样品、纸盒标本和典型整段标本。
二、外业调查采样单位条件要求
(一)基础资质条件。申请单位是内蒙古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设有土壤学相关专业学科,具备从事土壤及相关专业的科研、调查工作经验或工作业绩。能独立承担调查采样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不接受联合申报。
(二)专业人员队伍。具有土壤学相关专业教学、科研的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直接参与外业调查采样单位中土壤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能够独立完成调查采样队伍能够熟练开展土壤剖面和表层土壤调查采样以及土壤分类与制图工作。土壤学专业技术人员要能够熟练应用土壤发生学理论和土壤系统分类方法,独立开展土壤剖面诊断、形态描述、层次划分、样品采集、土壤类型鉴定以及土壤制图等工作。其他人员要了解当地土壤类型和土壤主要利用方式,能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范完成土壤样品采集,并熟悉土壤样品标准化包装和运输、样品内外业交接等工作流程。要保证调查采样期间调查采样人员稳定。
(三)具备工作业绩。从事过耕地质量或土壤肥力或土壤环境等相似专业外业调查采样工作,有丰富的外业工作经验,熟悉外业工作流程,了解技术操作,掌握质量控制手段。
(四)严格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务院“三普办”正式发布后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等国家统一技术要求,制定调查采样工作方案,与委托方会商一致后,开展外业调查采样。按照国务院“三普办”正式发布后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按计划实施内部质量控制,编制内部质量控制评价报告等,同时配合自治区质量监督检查、国家质量监督检查。
三、征集步骤
(一)自愿申请。凡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单位,均可填写《内蒙古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和剖面样制作单位申请书》(附件1),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评审。采用文件资料审查、专家会商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现场核查,从资质条件、人员队伍、业务认知、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业务认知重点对申报单位的组织机制、技术能力进行考量。
四、有关要求
2022年6月2日前,各申报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申请书和相关附件资料。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含PDF扫描件,每个附件一个单独PDF文件)发指定电子邮箱,相应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邮寄到指定地址。
联系人:高娃 金萌
联系电话:15774710777/15848388619
电子邮箱:nmgspb@163.com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70号农牧大厦
附件: 内蒙古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和剖面样制作单位申请书.doc.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