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7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纸质材料形式将修改意见表反馈我局。
联系人:廖水莲,联系电话:0771-5300282,电子邮箱:gxjlxz@163.com。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1207室,邮编:530028。
附件:修改意见反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区内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根据《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区内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机关,统一负责全区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考试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中核准的专业项目可视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
(二)受聘于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执业单位)。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可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注册申请,也可通过执业单位统一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件1);
(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电子证书)及复印件;
(三)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或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计量专业类别,按照《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附件2)确定分类。
第八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件3);
(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 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执业单位或者计量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4);
(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或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仅适用于新增计量专业类别);
(四)执业单位更名的相关文件及复印件(仅适用于执业单位更名);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
第十条 变更注册后,《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证》遗失需要补办的,持执业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污损需要更换的,持污损的原《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更换。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或执业单位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执业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执业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销注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注销申请表(附件5)
(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
第三章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第十六条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由执业单位自行组织,或通过查询全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信息公开系统,委托具备相应计量技术能力的单位组织。特殊情况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指定的单位组织。
第十七条 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考核单位)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考试等规定,确保考核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应当在满足相应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下进行:设备设施齐全并经溯源合格、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二)每个计量专业项目考核需聘请至少2名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5年以上且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主考人。对于相应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时间不满5年的项目,所聘请的主考人需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2年以上。
第十九条 2名主考人中,至少1名需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一)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或获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主考人所在单位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经考核合格;
(二)计量技术规范的主要起草人;
(三)相近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或获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仅适用于没有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或获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包括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及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主要包括相应计量器具检定全过程的实际操作、计量检定结果的数据处理和计量检定证书的出具等;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主要包括计量专业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技术法规、相应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维护知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其中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70分为及格,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60分为及格。
第二十三条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的,由组织考核单位签发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组织考核单位应保留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档案不少于10年。考核档案包括以下材料:
(一)主考人资质符合性审查的相关印证材料;
(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申请表(附件6);
(三)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表(附件7);
(四)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卷;
(五)被考核人出具的原始记录及模拟证书;
(六)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审批表(附件8);
(七)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附件9)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计量技术能力的单位组织考核的,执业单位应保留以下材料:
(一)委托函或组织考核单位出具的培训通知;
(二)对组织考核单位的评价,内容应包括组织考核条件及主考人资质等。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执业单位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5年第25号)等有关要求, 对注册计量师开展继续教育和能力提升, 确保注册计量师持续符合岗位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二十八条 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自获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开始满一年的,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注册计量师应妥善保管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按照注册的计量专业类别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列明的技术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条 注册计量师与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执业单位应于半年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其注册证。
第三十一条 注册计量师在执业范围内应当对执业单位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对执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决定,提出劝告、制止或者拒绝执行,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注册计量师的任职资格、执业情况、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 依法进行惩处。
附件:1.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
3.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4.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5.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注销申请表
6.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申请表
7.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表
8.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审批表
9.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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