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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司公通〔2021〕5号

日期:2021-05-07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和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及《能力验证规则》(CNAS-RL02)的要求,更好发挥认证认可作用,持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决定即日起联合开展2021年度全国司法鉴定能力验
 关于开展2021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司公通〔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和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及《能力验证规则》(CNAS-RL02)的要求,更好发挥认证认可作用,持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决定即日起联合开展2021年度全国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项目

2021年度共开展38个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计划,计划编号为2021SF-CNAS 001至2021SF-CNAS 038(详细内容见附件),其中2021SF-CNAS 011“全同胞鉴定(血斑)”、2021SF-CNAS 025“道路交通事故行为方式鉴定”和2021SF-CNAS 02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EDR)”为新增项目。

二、参加范围

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已获得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以及拟申请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拟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单位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承担能力验证活动实施工作,负责能力验证计划的技术运作,承担接受报名、编制作业指导书、制备、分发样品、回收和组织分析结果、起草并分发结果报告等相关具体工作。

(二)时间安排

1.报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3月20日,各地统一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报名,报名网址:www.ssfjd.cn。

2.样品发放。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负责将能力验证样品或材料发放至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样品发放时间为5月下旬至6月上旬。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将通过网页公告或短信通知能力验证样品或材料发放情况。

3.结果反馈。参加能力验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按各能力验证计划规定的时间要求,将结果反馈至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4.结果评测。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反馈结果进行评价,附录中带标☆的项目,将由CNAS秘书处与司鉴院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与评价。结果评价工作将于9月30日前完成。

5.反馈评价报告。10月下旬向各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反馈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书。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能力验证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要求,组织开展机构报名等工作。因疫情原因,需要调整时间或方案的请及时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本年度将视疫情防控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专项检查、集中测评、飞行检查等形式的能力验证活动。参加能力验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完成能力验证活动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要求。

(二)以能力验证为契机做实做细第三方评价工作。开展第三方评价是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提出的改革要求,各地要以开展能力验证为契机,结合本地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际,丰富评价方式,规范评价内容。考虑司法鉴定行业状况,每年应当对鉴定机构至少组织一次第三方评价(能力验证、专家评审等),评价结果记入执业档案。

(三)切实提高能力验证质量。参加机构应独立完成本年度各项能力验证活动,确保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反映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能力水平。对于抄袭、舞弊、结果串通等不诚信行为,一经认定,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严肃处理。

(四)强化能力验证结果的使用。能力验证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公开、通报。对于拒绝参加本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能力验证项目,或者未按要求返回实验室结果,或者能力验证评价结果为“不通过”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双严十二条”、司发〔2020〕1号文件有关要求,督促规范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予以注销。要加强和完善能力验证活动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对相关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为加强和改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报名、实施、技术问题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质量处:刘红红、刘宇辰;联系电话:021-52351148转2519,021-52351397;电子邮箱:liuhh@ssfjd.cn。

(二)政策咨询、反馈建议或意见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袁昌振 ;联系电话:010-65152335;传真010-65152077;电子邮箱:sfbsfjd@163.com。

CNAS秘书处:贾汝静;联系电话:010-67105376;电子邮箱:jiarj@cnas.org.cn。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方建新;联系电话:021-52353025;电子邮箱:fangjx@ssfjd.cn。

附件:2021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目录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21年2月5日

附件

2021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目录

 

鉴定专业

计划编号

计划名称

法医毒物

2021SF-CNAS 001

尿液中滥用物质的定性分析

2021SF-CNAS 002

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

2021SF-CNAS 003

血液中常见毒物的定性定量分析

2021SF-CNAS 004

毛发中滥用物质的定性分析

法医物证

2021SF-CNAS 005

个体识别(血斑与唾液斑)

2021SF-CNAS 006

个体识别(血斑与精斑)

2021SF-CNAS 007

三联体亲权鉴定(血斑)

2021SF-CNAS 008

二联体亲权鉴定(血斑)

2021SF-CNAS 009

X染色体STR检测(血斑)

2021SF-CNAS 010

Y染色体STR检测(血斑)

2021SF-CNAS 011

全同胞鉴定(血斑)

法医病理

2021SF-CNAS 012

法医病理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

2021SF-CNAS 013

法医组织病理学诊断

法医临床

2021SF-CNAS 014

法医临床伤残程度鉴定

2021SF-CNAS 015

法医临床损伤程度鉴定

2021SF-CNAS 016

法医临床听觉功能评定

2021SF-CNAS 017

法医临床视觉功能评定

2021SF-CNAS 018

法医临床男性性功能鉴定

2021SF-CNAS 019

法医活体骨龄鉴定

2021SF-CNAS 020

法医临床医疗过错鉴定☆

法医精神病

2021SF-CNAS 021

法医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

2021SF-CNAS 022

法医精神病学伤残程度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痕迹)

2021SF-CNAS 023

道路交通事故车速鉴定

2021SF-CNAS 024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2021SF-CNAS 025

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2021SF-CNAS 026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EDR)

文书

2021SF-CNAS 027

笔迹鉴定

2021SF-CNAS 028

篡改文件鉴定

2021SF-CNAS 029

印章印文鉴定

2021SF-CNAS 030

朱墨时序鉴定

2021SF-CNAS 031

文件形成方式鉴定

痕迹

2021SF-CNAS 032

指印鉴定

电子数据

2021SF-CNAS 033

电子数据提取与分析

2021SF-CNAS 034

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

声像资料

2021SF-CNAS 035

图像真实性鉴定

2021SF-CNAS 036

语音同一性鉴定

微量物证

2021SF-CNAS 037

纤维检验

2021SF-CNAS 038

助燃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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