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业调查采样机构任务
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我省土壤普查的外业调查采样任务,省三普办将任务分发至县(市、区)。在省、市、县各级土壤普查机构的指导和组织协调下,外业调查采样机构严格按照统一技术规范,使用手持终端APP完成任务认领,开展实地调查采样,完成样点现场确认、样点信息调查与填报、样品采集、样品包装、运输及交接登记等工作,具体如下:
(一)土壤立地条件调查。包括表层样点和剖面样点2种样点的空间位置、地表利用、成土环境等自然景观和人为影响的背景信息,并通过统一平台填报。重点调查土壤野外调查采样点所在区域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等情况。
(二)表层土壤采样。根据统一布设的样点和调查任务,按照国务院三普办正式发布的外业调查采样技术规范,确定具体采样点位。与预设点有偏差的点位,要与县级土壤普查机构沟通后,调整点位经纬度坐标。每个点位按照“S”型、棋盘型或梅花型等方法采集规定数量和质量的表层土壤样品,按照统一技术规范包装和转运。
(三)剖面土壤采集。核查预设样点外业定位,确认剖面样点采样位置,挖掘标准剖面,划分命名土壤发生层,拍摄土体照片,记载发生层形态学特征,野外判断土壤类型,采集各类土壤分析样品、纸盒标本和典型整段标本,按照统一技术规范包装和转运。
(四)土壤图野外校核勾绘。省级统一提供相关工作底图。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将工作底图分幅打印,作为野外土壤图校核的工作底图,利用各样点立地条件信息,记录和校核土壤图“图斑边界”“图斑类型与组合”等基本制图信息,对第二次土壤普查的图斑界线、图斑类型、图斑中土壤类型的组合模式,进行核查和勾绘,交由土壤制图专业力量进行修订。
二、外业调查采样机构条件要求
(一)资质条件。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经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授权。具备从事土壤及相关专业的科研、调查工作经验或工作业绩。能独立承担调查采样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不接受联合申报。
(二)人员队伍。机构调查技术人员(不含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土壤学及相关专业(含土壤农化、农业资源与环境、土地资源管理、地球化学、环境地质、植物营养等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每个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可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将调查技术人员分成若干小组,其中每组土壤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土壤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临时聘用或兼职,以聘用协议为准,承诺全程参加调查采样;聘用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机构,不可多单位聘用。参与土壤普查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土壤普查外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承担过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外业调查采样任务,或近5年从事过土地质量、耕地质量、土壤肥力、土壤环境等相似专业外业调查采样工作,具有丰富的外业工作经验,熟悉外业工作流程,了解技术操作,掌握质量控制手段。
(四)设备物资。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应具有完成野外调查采样工作所需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设备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车辆类、摄录装备类、采样工具类、速测仪器类、辅助材料类、生活保障类、集成软件类等相关物资。
(五)质量控制。严格依照国务院三普办正式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外业调查采样。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有关要求,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按计划实施内部质量控制,编制内部质量控制评价报告等。配合省级质量监督检查、国家级质量监督检查。
三、筛选步骤
(一)自愿申请。凡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单位,均可填写《江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申请书》(附件1),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评审。采用文件资料审查、专家会商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现场核查,从资质条件、人员队伍、业务认知、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业务认知重点对申报单位的组织机制、技术能力进行考量。
(三)公布名录。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省三普办经公示后,发布江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名录(名录中备注说明承担采样任务类型),供各地参考选用。
四、时间安排
拟申请单位根据自愿原则,于9月20日前提交《江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电子版盖章扫描以PDF格式发送至指定邮箱:jxnyncntc@163.com,纸质版邮寄至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处。申请时间以报送电子版材料时间为准。
五、有关要求
对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进入退出机制。省三普办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有未能履行职责任务、调查采样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未遵循相关规定泄露普查数据等情况的机构,将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不再接受其申请。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适时统一补录部分符合要求的外业调查采样机构。
联 系 人:江华景,何小林
联系电话:0791-86230561/88593408
通讯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二路2号
附件:1.江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
申请书
2.申请书
3.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材料
4.调查采样人员一览表(式样)
5.近5年完成的相关工作业绩一览表(样式)
2022年9月5日
附件1
江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机构概况 |
||||||||
名称 |
||||||||
地址 |
||||||||
邮编 |
电子邮箱 |
|||||||
电话 |
传真 |
|||||||
负责人 |
职务 |
手机 |
||||||
联系人 |
职务 |
手机 |
||||||
拟申请类型 |
0承担表层样和剖面样采集 0仅承担表层样采集 |
|||||||
所在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名称(若是法人单位此项不填) |
||||||||
负责人 |
职务 |
手机 |
||||||
提交申请资料目录 |
1.申请书 2.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 3.调查采样人员一览表 4.近5年完成的相关工作业绩一览表 5.其他相关材料(如有关荣誉、信誉等证明材料)
|
附件2
申请书
我单位自愿申报江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提交《江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承诺所提供的情况均真实、有效,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外业工作,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规范(试行)》要求开展内部质量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外业工作,提交相应资料,自觉接受国务院三普办和省三普办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
我单位相关人员承诺严格遵守普查工作的保密制度,绝不泄露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
法定代表人:
单 位:
年 月 日
附件3
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材料
注:电子版用原件扫描呈PDF格式,纸质版材料复印加盖公章。
附件4
调查采样人员一览表(式样)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专业 |
学历 |
职称 |
从业年限 |
手机号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土壤学相关专业人员排在前面,附调查采样人员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书和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临时聘用人员附聘用协议。
附件5
近5年完成的相关工作业绩一览表(样式)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项目起止时间 |
项目金额 |
项目所在地 |
委托单位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提供县域以上调查采样项目,不超过5个,附证明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