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期间工作进度安排,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吉林省土壤普查办”)近期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第三批)申报和初筛工作。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土壤普查办”)将对各省通过初筛推荐的实验室进行复核和评审,筛选出一批有能力的土壤测试化验专业机构列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名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步筛选工作的依据
本次初步筛选工作主要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检测实验室初筛推荐工作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2〕16号)等文件的规定开展。
二、检测实验室的类别
本次初步筛选的检测实验室主要分为以下两类,各申请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结合自身条件选择申报的类别。
1.仅承担普查样品检测任务的检测实验室;
2.承担普查样品制备和检测任务的检测实验室。
三、检测实验室的职责任务
1.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和“吉林省土壤普查办”土壤普查样品检测任务安排,做好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工作。
2. 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编制质量评价报告等,确保工作质量。
3.自觉接受“国务院土壤普查办”和“吉林省土壤普查办”监督管理,接受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技术指导等。
四、检测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实验室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验室需经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授权。
2.实验室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和可追溯。
3.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单位,无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
4.实验室应在吉林省辖区内,能够独立承担普查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
5.实验室及其人员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责任。
(二)软硬件条件和技术要求
1.资质条件。
(1)应具有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2)具备全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检测能力,及所需仪器设备(见附件2、附件3)。
(3)资质认定批准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涵盖50%以上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见附件2)。
(4)经“吉林省土壤普查办”组织专家(不少于7名)确认的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单位实验室,可视为具有上述同等资质条件。
2.能力证明。
(1)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场地、人员、仪器设备等条件能保障年检土壤样品能力不少于3000个;近3年参加过与所申请承担土壤普查检测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与考核,能提供能力验证与考核情况的证明材料。
(2)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普查任务相关的工作经验,近3年内应开展过土壤相关的检测活动,能提供检测合同等证明材料。
3.人员队伍。
(1)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技术能力和数量应能满足普查检测任务需要,能提供劳动合同、上岗证等。
(2)通过所申请检测指标能力确认且在岗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有岗前培训检测原始记录等佐证材料。
(3)应对所有从事样品制备、检测、签发检测报告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确认相应资格并颁发上岗证。上岗证应标明准许操作的仪器设备、检测指标等。
(4)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等)人员,应具备土壤检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并保证能直接参与普查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
(5)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样品制备人员应熟练掌握一般样品和土壤剖面样品等样品制备流程;质量控制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工作,具备判断实验室检测数据准确性、方法有效性以及编写质量评估报告的能力。
(6)在承担土壤普查任务期间,实验室应保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稳定。
4.场所环境。
(1)应具有固定的样品制备、保存和检测场所,具备《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样品制备保存设备设施与场地条件,温度、湿度等场所环境符合有关要求。
(2)承担样品制备任务的,样品制备室面积不少于80m2,样品保存室面积不少于50m2,制样室内应具备互联网络条件,并安装在线全方位监控摄像头,确保可以接受远程实时检查。
(3)检测室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检测方法等有关要求。
(4)样品制备和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5)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应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5.设备设施。
(1)具备全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检测所需仪器设备(见附件3),数量充足,且技术指标符合所申请普查样品制备或检测任务要求,仪器设备设施完好。
(2)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辅助仪器设备应进行功能核查。
(3)所用质控样品和化学试剂等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要求。质控样品应能溯源到标准物质(或参比物质)。
(4)化学试剂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全管理。
6.检测方法。
(1)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检测方法(包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方法),完成所承担的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
(2)所用检测方法应经方法验证或确认,有原始记录,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
7.质量保证。
(1)应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对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2)应有不受任何部门和经济利益影响的制度或措施,保证样品制备、检测等工作客观、公正。
(3)应建立检测数据和报告质量审核制度,指定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
五、初步筛选程序
(一)申请
凡符合本通知中检测实验室基本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填写《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见附件1),向“吉林省土壤普查办”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初步筛选
“吉林省土壤普查办”负责检测实验室初步筛选工作,采用文件资料审查与实验室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从组织管理、检测能力、能力验证考核、检测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未通过文件资料审查的实验室不进行现场检查,不予推荐;通过文件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的实验室,按照现场检查评分进行排序,“吉林省土壤普查办”将根据排序情况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拟推荐实验室名单,并组织拟推荐实验室通过土壤普查工作平台向“国务院土壤普查办”报送有关材料(申请材料和初筛审查材料等)。
六、时间安排
(一)2022年9月30日前,各检测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电子版(盖章的申请书和其他申请资料的原件扫描件按要求形成PDF文件、表1-表8的Excel文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二)2022年10月25日前,“吉林省土壤普查办”对申请单位进行文件资料审查与实验室现场检查等符合性审查,并组织经初筛拟推荐的实验室填报土壤普查工作平台。
(三)2022年10月27日前,“吉林省土壤普查办”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土壤普查工作平台对拟推荐的检测实验室填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经确认合格后上报“国务院土壤普查办”。
七、其他事项
“国务院土壤普查办”将建立实验室动态管理和进入退出机制,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留样抽检、飞行检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未能履行职责任务、检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未遵循相关规定泄露普查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将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不再接受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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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