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筛选范围
本次征集筛选对象为检测实验室。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总体要求
实验室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符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条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验室需经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授权。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单位,无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实验室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和可追溯。实验室应独立承担普查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实验室及其人员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责任。
三、时间安排
根据自愿原则,拟申报单位须于10月23日下午5:30前提交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证明材料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的PDF扫描件及电子版。同时,确定1名工作联系人,联系人信息与实验室材料同步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耕肥管理站沈月,联系电话:0571-86757035、13868011761,邮箱:282920596@qq.com,邮寄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29号。
附件:1.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条件
2.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
3.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指标
4.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主要仪器设备
5.工作联系人信息表(式样) 附件1-5.doc
浙江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代章)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