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2年9月22日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动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现就贯彻执行《规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组织学习《规定》具体要求。全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组织本企业职工认真学习领会《规定》内容,了解掌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确保《规定》在本企业得到有效落实。
二、全面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根据《规定》要求,全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其中,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三、明确细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全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具体岗位职责。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全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同时,要落实存档备查、培训考核、保障激励等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有效履行。
五、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规定》的宣贯培训和指导服务,指导和督促企业参照《云南省贯彻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作指引》,建立健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机制。同时,将加强对企业贯彻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