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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8-19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和检测技术质控的重要参考作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规定,我委决定继续开展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检测机构: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和检测技术质控的重要参考作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规定,我委决定继续开展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参加单位

(一)通过我市CMA、CATL“双认证”且具有能力验证相关项目(附件1)检测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二)近两年承担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项目。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二、能力验证内容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

(二)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

(三)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

(四)水产品中违禁添加物残留检测。

三、组织方式

(一)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承担能力验证相关工作,负责报名、样品制备、发放、结果收集汇总和分析报告等。

(二)本次能力验证不向参加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三)2022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原则上进行一次。能力验证初验不合格的,需书面向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提出申请,允许补验一次。

四、报名及时间要求 

(一)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须及时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2),于2022年7月30日前将加盖机构公章的报名表扫描件发送至nazx_ks@163.com。

(二)样品发放:考核样品由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于2022年8月16日统一通过快递寄出。

(三)样品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接收后10日内(以签收日期为准)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

(四)补验工作: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补验样品统一通过快递寄出,补验工作在2022年9月底前完成。

(五)结果报告:按照附件3的格式填写检测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扫描件发送至邮箱nazx_ks@163.com,并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复印件)等材料一并寄送至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补验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能力验证结果(包括补验结果)汇总,形成总体评价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五、结果处理

(一)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 能力验证补验结果不合格的;

2. 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

3. 样品未在本单位检测的或未由本机构人员检测的;

4. 相互询问检测数据,伪造检测结果的;

5. 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

对于3、4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我委将依法作出暂停、撤销或注销资质认定能力参数等处理决定。

(三)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检验检测任务时,应当优先选择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满意的机构。

(四)承担我市政府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委依规督促整改。整改期内暂停相应类别或项目的检验检测任务,相关任务应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检测机构承担,费用由原承担机构支付。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认真组织参加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以加强机构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各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机构,应积极参加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严肃认真完成各项考核工作。本年度各能力验证项目均不提供检测用标准溶液。

附件:1. 2022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法汇总表

          2.2022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报名表

          3.2022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7月13日 

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人:肖嘉,电话:23119605,传真:63729666,邮箱:shsnwjgc@163.com;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人:王霞,电话:59804463,传真:59804373,邮箱:nazx_ks@163.com

 附件:  沪农委〔2022〕136号 附件1-3.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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